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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丢失、被盗怎么办?如何处理? |
时间:2011-4-30 9:40:57 点击:5426 |
发票丢失、被盗处理指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保管使用发票。用票单位和个人发现发票被盗、丢失的,应于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及公安机关,详细说明被盗、丢失发票的名称、份数、时间、地点、起止号码、是否填用、是否盖章及经手人、证人等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实,并办理验旧供新或注销手续。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被盗处理办法
凡被盗、丢失空白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已开具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的用票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在《中国税务报》及辖区内的地级市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持刊登“遗失声明”时取得的发票(发票的抬头必须有企业的名称)原件、复印件及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旧供新或注销手续。
1.被盗、丢失发票呈报表(一式三份);
2.书面报告(一式三份);
3.《增值税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一式七份);
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发票遗失声明刊登表(一式三份);
5.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他联次的复印件(一式二份);
6.税务登记证;
7.属被盗情况的要提供公安机关相关证明材料;8.其他资料。
二、普通发票丢失、被盗的处理办法
凡被盗、丢失普通发票的用票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在辖区内的地级市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持刊登“遗失声明”时取得的发票(发票的抬头必须有企业的名称)及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被盗、丢失普通发票验旧供新或注销手续。
1.被盗、丢失发票呈报表(一式三份);
2.书面报告(一式三份);
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发票遗失声明刊登表(一式三份);
4.被盗、丢失普通发票的其他联次的复印件(一式二份);
5.税务登记证;
6.属被盗情况的要提供公安机关相关证明材料;7.其他资料。
三、具体办理程序
首先,纳税人办理报刊“遗失声明”手续。其中,遗失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将一份《增值税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 其次,纳税人凭着上述所有资料,在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大厅办理处罚、验旧供新、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发票遗失声明刊登手续。
四、对发票被盗、丢失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发票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发票。对纳税人登报遗失的发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发票行为,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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