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章程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集团的组织和行为,保护企业集团母公司、子公司和成员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企业集团行为准则,集团母公司、子公司和成员企业必须严格遵守。
第一条 企业集团名称:
第二条
一、 母公司名称:
二、 母公司住所:
第三条 企业集团的宗旨:
企业集团是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本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企业集团以投资效益最大化为原则,以产权关系为纽带,充分发挥集团成员的优势,实现生产协作、服务产品开发、技术交流、信息、服务相结合。从而促进成员企业资产优化配置,增强企业活动和竞争能力,创造最佳经济效益。
第四条 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生产经营联合、协作方式: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
子公司是母公司对其拥有控股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各成员企业在平等、互利、合作、自愿的基础上参加本企业集团。企业集团在各成员企业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推进各成员企业之间的生产经营联合,不干预成员企业的经营间策活动,不享受成员企业经营活动的成困,也不承担有关的法律责任。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本企业集团名称;参股公司经企业集团同意也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本企业集团的名称。
企业集团名称可以在宣传和广告中使用,但不得以其名义订立经济合同,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 企业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权:
一、 企业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
1. 企业集团设董事会,作为企业集团的协商机构,决定企业集团活动有关事宜。
2. 企业集团董事会由其母公司董事会成员及其他成员企业推举一名成员组成。推举的董事会成员为成员企业的董事会成员。
3. 董事会会议每年举行 次。董事的任期为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二、 董事会对企业集团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确定企业集团的发展方向和发展规划;
2. 制订和策划各成员企业的联合经营计划和实施方案;
3. 协商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关系,处理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4. 审议批准成员企业的加入和退出;
5. 制订企业集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6. 修改企业集团章程。
第六条 企业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
一、 企业集团董事长由母公司的董事长担任。董事长为企业集团的负责人。
二、 企业集团设副董事长 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为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三、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或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第七条 参加、退出企业集团的条件和程序:
一、 参加企业集团的条件和程序:
1. 企业集团成员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均可以成为企业集团成员。
2. 具备前一项条件的单位,以自愿为原则,提出书面申请,经企业集团董事会审查批准,可以加入本集团。
3. 被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企业兼工或有形成资产关系的企业,自兼并或形成资产关系之日起自动成为企业集团的成员。
二、 退出企业集团的条件:
1. 成员企业要求退出企业集团时,必须提前 提出申请。
2. 处理与清算,与成员企业有关的债权、债务或未了结的业务。
3. 处理与清算结束,经企业集团董事会审查批准方能退出。退出企业集团后,不得再冠以企业集团的名称。
第八条 企业集团的终止:
1. 经营期限届满;
2. 董事会决议终止;
3. 已不符合企业集团规定的条件;
4. 母公司依法被注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
5.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需要终止。
企业集团终止,由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注销登记申请书,向企业集团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集团登记。
第九条 章程修改程序
本章程修改由企业集团董事会拟订《章程修正案》,经全体成员盖章确认后,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备案。
第十条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本章程如有与《公司法》和《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相抵触的,以《公司法》和《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全体成员盖章确认。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登记机关核准企业集团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章程共签订 份,一份报送登记机关, 份留本公司存案。
集团成员盖章:
年 月 日
集团有限公司章程
本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集团有限公司。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全体股东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一条:公司名称和住所
一、 公司名称:
二、 公司住所:
第二条:公司经营范围(具体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第四条: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一、股东姓名(自然人股东填写):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二、股东名称(法人股东填写):
第五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
第六条:公司的模式和宗旨
本公司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公司下设子公司和分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至少拥有五家子公司。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的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所投入的资金额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七条:公司对成员企业投资情况
一、 子公司名称、注册资本(金)、本公司出资额及其所占比例:
二、 与本公司有资产纽带关系的企业名称、注册资本(金)、本公司出资额及其所占比例:
第八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 股东的义务:
1. 应当足额缴纳本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2. 公司被核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 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 不按本章程规定向公司缴纳出资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5. 遵守公司章程。
二、 股东的权利:
1. 按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
2. 参加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 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的权利;
4. 有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经营的权利;
5. 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规定转让股权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及公司新增资本的权利;
6. 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后剩余财产的权利;
7. 有参与修改章程的权利。
第九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但转让后,股东人数不得少于二人。
二、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
三、 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四、 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各册上。
第十条: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 股东会的职权
本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
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4.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 对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10.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1.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股权)作出决议;
12. 修改公司章程。
二、 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1.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5.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6.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7.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8.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9.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规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1.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2. 董事会会议每年举行 次,董事的任期为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3.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4.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拟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五、 公司设监事会,由股东会决定选派。监事任期为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 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 年。
第十二条:公司的财务、会议
一、 本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公司的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期限分送各股东,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下列报表及附履明细表:
1. 资表负债表;
2. 损益表;
3. 财务状况变动表;
4. 财务情况说明书;
5. 利润分配表。
二、 本公司依法律规定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提取利润的百分之 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 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四、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五、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的集体福利。
六、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开立帐户存储。
任何个人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三条: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一、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二、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经营期限届满;
2. 股东会决议解散;
3. 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需要解散的。
三、 公司依照前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组,清算组在清算期限行使下列职权:
1.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 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 清缴所欠税款;
5. 清理债权债务;
6.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后,由清算组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四条: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本章程如有与《公司法》相抵触的,以《公司法》为准。
第十六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确认。
第十七条:本章程由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本章程共签订 份,一份报送登记机关, 份留本公司存案。
母公司加盖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