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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申请书
时间:2011-11-19 17:59:32     点击:2043

 

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申请书
注册号:                
企业法人名称
 
           
主管部门
(出资人)
 
  
 
法人类型
 
登记机关
 
证件号码
 
章 程
□ 章程            □ 章程修正案
 
 
本企业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申请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企业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注: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章程备案请在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前□中打√ 。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 请 人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                                      
委托事项及权限 :
1、办理                                       企业名称)的
□设立□变更□注销□备案□             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日至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者经办人信息
    字: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正、反面复印件粘贴处)

 
(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注: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
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申请人为出资
人;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本企业;企业集团登记申请人为母公司。
         3、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 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
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
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书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
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5、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


 
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一、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修改后的企业法人章程或者企业法人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修改企业章程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2、《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网》(http://www.gz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法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
4、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与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划转的可不提交);
5、企业法人《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                                    
6、企业法人章程(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7、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变更涉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相关变更登记;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企业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公司的,企业应按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改制为公司。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适用本规范。
2、《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