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发票专用章管理最新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精神,现就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重新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7号公告精神,新式样发票专用章2011年2月1日起启用。现使用的旧式样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
二、纳税人在2011年12月底前,依照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7号公告中规定的发票专用章式样及要求,按照公安部门规定办理印章准刻手续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新式样发票专用章。
三、从即日起,主管国税机关对持新式样发票专用章办理领购发票的纳税人,要在发票领购簿留存发票专用章印模。对纳税人未刻制新式样发票专用章的,自2012年1月1日起不得领购发票。
四、我局2011年1月26日下发“自2011年2月日起,开具发票一律在发票联加盖带有税务登记号的发票专用章”的通知第四条中,有关发票专用章式样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7号公告执行。
七、新式样发票专用章式样:
发票专用章尺寸规定:
一、形状为椭圆形,尺寸为40×30(mm);
二、边宽1mm;
三、中间为税号, 18位阿拉伯数字字高3.7mm,字宽1.3mm,18位阿拉伯数字总宽度26mm(字体为Arial);
四、税号上方环排中文文字高为4.2mm,环排角度(夹角)210-260度,字与边线内侧的距离0.5mm(字体为仿宋体);
五、税号下横排“发票专用章”文字字高4.6mm,字宽3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字顶端距离4.2mm(字体为仿宋体);
六、发票专用章下横排号码字高2.2mm,字宽1.7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号码顶端距离10mm(字体为Arial),不需编号时可省去此横排号码。
国家税务局
2011年2月16日
点击了解发票章质材:
铜章 // 光敏印 // 原子印 // 牛角印 // 红胶章// 数字印 // 日期印 / / 回墨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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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版发票国/地税发票有什么不同之处?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现将我市地税纳税人启用发票专用章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式样的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我市地税系统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考虑到政策的延续性和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对已印制印有单位名称并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对套印财务专用章或其他印章的发票,可使用至2011年6月30日。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有关规定,目前有效的税务登记号有15、18、20位三种位数。刻制新发票专用章时,按实际税务登记号位数刻制,须保持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税号总宽度(26mm,字体为Arial)不变。为避免发票查询出现差异,发票专用章上的纳税人名称应采用全称。
三、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新的发票专用章。刻制新发票专用章后,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从2011年4月1日起至2011年9月30日止,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留存备查手续。具体手续为:填写《发票领购申请表》或其他发票类表格,加盖新的发票专用章印模提交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作为征管基础资料长期备查。逾期未办理备查的,税务机关可依法暂时停止供应发票。
四、所有纳入我市地税部门管理的发票(包括门票、车票等),必须加盖或套印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已印制印有单位名称但未套印发票专用章的门票类和车票类发票,可使用至2011年6月30日。
五、新印制的套印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其套印印章的规格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式样执行,也可按照发票专用章式样按比例缩小使用,尺寸规定为20mm×15mm。
特此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